劉仲敬論皇清普世帝國與鴉片戰爭
外交首先創造了中國的概念,世界體系要求中國必須存在,世界體系的劇變一再促成中國的憲制演變。大清原先並不是中國。她沒有一條明確的邊界,只有從畿輔到荒服的統治能力遞減坡度。屬地在何處結束,屬國在何處開始,沒有人清楚,也沒有人在意。最後,浩罕和廓爾喀證明為屬國,新疆和西藏證明為屬地,都源于曾紀澤和薛福成的交涉需要。正是在這種交涉中,大清和中國變成可以相互替換的同義詞。隨後,榮祿和翁同龢這樣的滿漢高官開始在國內政治鬥爭中運用中國這個詞,梁啟超這樣的知識份子則推動了中國概念的通俗化和普及化。在這個過程中,中西交涉扮演了通過他者塑造自我的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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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年兩廣當局與英國海軍的衝突、通常所謂的鴉片戰爭、1860年庚申之役以及美、法等國在同一時期的交涉,在雙方都產生了各不相同的解釋。
在中國方面,這不是國與國之間的交涉和戰爭,而是地方當局對大規模群體事件的治安措施。而後,帝國政府對地方當局(主要是兩廣和兩江)實施行政賞罰。外國和外交的概念沒有進入帝國政府的考慮範圍。帝國也不允許任何大規模騷亂影響帝國憲制和天下秩序,她繼續遵循廓爾喀叛亂、浩罕叛亂的處理先例。
大清處理群體性騷亂和武裝上訪,經驗豐富、舉措審慎,善於將一切不穩定因素納入帝國秩序,有大量的歷史資源可供運用。
根據帝制中國的傳統,政府兵刑不分、剿撫兼施,變民與順民同樣不難相互轉化。理想的地方官員必須善於“化賊為民” (《宋史·列傳第五十二》)。叛匪、變民和叛酋一向是官軍的重要補充來源,李克用-李定國的模式源遠流長,在大傳統(《資治通鑒》)和小傳統(《水滸傳》、《蕩寇志》)當中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記。
帝國對待叛酋的底線不在於利益訴求是否合法或逾分,更不是當時根本不存在的國家主權觀念;而在於是否僭號稱尊,威脅本朝的正統性和唯一性。在朝廷眼中,英、美、法的訴求不外乎一系列保證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的特殊政策。從性質上講,這就不是非鎮壓不可的原則性錯誤。叛酋跟地方官員衝突,企圖武裝上訪、向朝廷告禦狀,從而爭取更有利的善後措施。這種行徑不足為奇,有眾多先例可供參考,類似事件就是嘉慶一朝的浩罕叛亂。浩罕人入侵六城地區(天山南路),報復地方當局取消浩罕商人的稅收特權(他們原先的稅收負擔比當地商人更輕。)朝廷剿撫兼施:一面驅逐浩罕叛軍;一面罷免制定苛政的那彥成,恢復浩罕人的特權。道光一朝的廣州貿易衝突惡化後,朝廷將浩罕戰爭的主要將領楊芳調往廣州,顯然並非偶然。
朝廷的處置並不是出於軟弱。根據天下秩序的理論,皇帝是一切文明人類的最高統治者,不是一個地方性邦國的統治者。皇帝的力量主要源於正統性和道德號召力,而不是赤裸暴力。叛酋只要沒有另立朝廷,就是誤入歧途的臣民、而非敵國。如果地方官員的暴政構成叛亂的原因,叛亂者的訴求在於請求皇帝伸冤;皇帝就負有不偏不倚的道德義務,不可以利用武斷權力偏袒在任官員。歷史經驗顯示:帝國毀滅的根本原因在於道德號召力的衰落。裁判不公、濫用暴力構成苛政的主要因素。公開否定伏闕伸冤的權利,無異於否定帝國自身的合法性。
叛酋和變民的區別在於:前者所受文明教化更少,更缺乏完全責任能力;因此,懷柔遠人、寬待蠻夷符合帝國的政治習慣,也是教化蠻夷的必要組成部分。穆彰阿和伊裡布的折奏把懷柔遠人和保護江南和平百姓免遭戰亂之苦視為《江寧條約》的正當性依據,或許出於文飾;但即使文飾也必須符合當時當地的主流政治倫理,才能發揮作用。“百年國恥”和“不平等條約”的歷史敘事需要以下的基本前提:將至高無上的華夏文明世界降格為西方國際體系內的一個地方性邦國。毋庸置疑,這種敘事本身就是大逆不道,而英國人或其他人的貪財圖利反而不是。
地方當局的責任是:化大事為小事,降低潛在危險的級別。在這個前提下,他們享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違背成文法,可以將聖旨視為原則性建議、遵守其精神而非字面意義。然而,如果他舉措失宜,導致地方性事件升級為全國性事件,直接威脅到中央政府的穩定;無論他居心是忠是奸、舉措合法還是違法,他一定會受到懲罰。林則徐和琦善都是在這個意義上倒臺的。他們的真正罪惡在於:不能大事化小,反而小事化大,同樣的行動如果能使大事化小,本來可以受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