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對朱毛共匪及有關名稱要點(中華民國規條)

一﹑一般稱爲「朱毛共匪」簡稱爲「朱毛」或「共匪」

二﹑對匪黨全稱爲「朱毛匪黨」簡稱爲「匪黨」

三﹑對匪軍全稱爲「朱毛匪軍」簡稱爲「匪軍」

四﹑對匪政權全稱爲「朱毛匪僞組織」簡稱爲「匪僞組織」

五﹑對匪屬各機關團體學校等一律冠以「朱毛匪僞」四字或「匪僞」二字

六﹑對共匪黨政軍頭目應稱爲「朱毛匪酋」或稱「朱毛匪首」簡稱「匪酋」「匪首」

七﹑對共匪中下級份子稱爲「朱毛匪幹」或「共匪幹部」簡稱「匪幹」

八﹑對共匪一般份子稱爲「朱毛匪徒」簡稱「匪徒」

九﹑對共匪情報特派份子稱爲「朱毛匪諜」簡稱「匪諜」

十﹑對朱毛匪僞組織之物品稱爲「朱毛匪品」或「匪品」

十一﹑對蘇俄一般稱爲「俄寇」或「蘇俄」

十二﹑對蘇俄共黨稱爲「俄共」

十三﹑對蘇俄附庸國家共產黨統冠以各該附庸國家或地區名稱如波蘭共產黨簡稱「波共」

十四﹑共匪與俄寇聯稱爲「匪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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