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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敵基督的人

埃及第十九王朝法老 Ramesses II 以色列聯合王國國王 Solomon 法蒂玛王朝哈里発 Abu Ali al-Mansur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Frederick II 奧斯曼迵羋宗拉比 Sabbatai Zevi 英國徳律美魔法师 Aleister Crowley 米國火箭学家 Jack Parsons 此外,以上可能是同一人的轉世 Potential candidates for the Antichrist: Ramesses II, Pharaoh of Egypt's 19th Dynasty; Solomon, K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Israel; Abu Ali al-Mansur, Caliph of the Fatimid Dynasty; Frederick II, Holy Roman Emperor; Sabbatai Zevi, Ottoman Dönmeh Rabbi; Aleister Crowley, British Thelemic Occultist; Jack Parsons, American Rocket Scientist. Furthermore, the individuals listed above may be incarnations of the same person.

賦死靈之書其二

白達誇阜盛,閭里慶河清。 徵藏多故本,遐遠逾籌齡。 棲遲堪得覽,臨抄著此成。 從來一何久,宛轉到如今。

伊瑪目霍梅尼《伊斯蘭政府》節錄

先知(願主福安之)的聖行與實踐 先知(願主福安之)的聖行與實踐證明了組成政府的必要性。原因如下: 首先,他本人親自組成了政府。歷史證明,他建立了政府,實施了法律,確立了伊斯蘭教的製度,並掌管了社會的管理: 他派遣總督前往週邊地區;他主持審判,任命法官;他派遣使節出訪各國部落首領和國王;他締結條約和協定;他指揮戰爭。簡言之,他將政府的各項政令付諸實行。 其次,他奉真主之命指定了繼任的統治者。當全能的真主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之後為穆斯林社群指定統治者時,這便意味著即便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逝世後,建立政權依然是必要的;而既然聖先知(願主福安之)透過遺囑傳達了真主的這一指令,他同時也傳達了建立政權的必要性。 繼續執行裁決的必要性 顯而易見,實施法律的必要性——這也是促成聖先知(願主福安之)建立政權的原因——並不局限於先知在世的時期,而是在他逝世後依然存在。根據尊貴的經文,伊斯蘭教法不受時空限制,而是永恆有效且必須遵守的。這些法律並非僅為聖先知(願主福安之)的時代而設,絕非意味著在他之後便可廢棄,導致伊斯蘭刑法(包括法定的懲戒與刑罰)不再執行,法定的各項稅收不再徵收,或是國土與穆斯林社區的防衛工作陷入停滯。聲稱伊斯蘭教法已中止或僅限於特定時空的說法,是違反伊斯蘭信仰基本原則的。 因此,既然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之後乃至永遠都需要貫徹執行各項教法規定,那麼組建政府以及建立執行與行政體系便成為必要之舉。若不組成政府,也不建立一套能透過落實教法規定將個人的各項行為與活動納入公正體制的執行與行政體系,必將導致混亂,並引發社會、思想及道德層面的腐敗。因此,為防止混亂與分裂,避免社會陷入腐敗,唯有組成政府並對國內各項事務進行有序治理,別無他途。由此可見,基於伊斯蘭教法與理性的必然要求,那些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及「信士長官」阿里·本·阿比·塔利卜(願主賜他平安)時期被視為必要的事物——即政府以及執行與行政體系——在他們之後乃至當今時代,依然是必不可少的。 為了闡明這個問題,我提出如下疑問:自「小隱遁」以來,已過去了一千多年,未來或許還會過去十萬年,且先知在此漫長時期內並不適合現身;那麼,在這段漫長的歲月中,伊斯蘭教法是應當束之高閣而不予實施,任由人們隨心所欲嗎?難道要陷入混亂嗎?伊斯蘭教先知歷經二十三年艱辛努力所闡釋、宣揚、頒布並實施的教法,僅僅適用於有限的時期嗎?難道真主將其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