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瑪目霍梅尼《伊斯蘭政府》節錄

先知(願主福安之)的聖行與實踐

先知(願主福安之)的聖行與實踐證明了組成政府的必要性。原因如下:

首先,他本人親自組成了政府。歷史證明,他建立了政府,實施了法律,確立了伊斯蘭教的製度,並掌管了社會的管理:

他派遣總督前往週邊地區;他主持審判,任命法官;他派遣使節出訪各國部落首領和國王;他締結條約和協定;他指揮戰爭。簡言之,他將政府的各項政令付諸實行。

其次,他奉真主之命指定了繼任的統治者。當全能的真主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之後為穆斯林社群指定統治者時,這便意味著即便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逝世後,建立政權依然是必要的;而既然聖先知(願主福安之)透過遺囑傳達了真主的這一指令,他同時也傳達了建立政權的必要性。

繼續執行裁決的必要性

顯而易見,實施法律的必要性——這也是促成聖先知(願主福安之)建立政權的原因——並不局限於先知在世的時期,而是在他逝世後依然存在。根據尊貴的經文,伊斯蘭教法不受時空限制,而是永恆有效且必須遵守的。這些法律並非僅為聖先知(願主福安之)的時代而設,絕非意味著在他之後便可廢棄,導致伊斯蘭刑法(包括法定的懲戒與刑罰)不再執行,法定的各項稅收不再徵收,或是國土與穆斯林社區的防衛工作陷入停滯。聲稱伊斯蘭教法已中止或僅限於特定時空的說法,是違反伊斯蘭信仰基本原則的。

因此,既然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之後乃至永遠都需要貫徹執行各項教法規定,那麼組建政府以及建立執行與行政體系便成為必要之舉。若不組成政府,也不建立一套能透過落實教法規定將個人的各項行為與活動納入公正體制的執行與行政體系,必將導致混亂,並引發社會、思想及道德層面的腐敗。因此,為防止混亂與分裂,避免社會陷入腐敗,唯有組成政府並對國內各項事務進行有序治理,別無他途。由此可見,基於伊斯蘭教法與理性的必然要求,那些在聖先知(願主福安之)及「信士長官」阿里·本·阿比·塔利卜(願主賜他平安)時期被視為必要的事物——即政府以及執行與行政體系——在他們之後乃至當今時代,依然是必不可少的。

為了闡明這個問題,我提出如下疑問:自「小隱遁」以來,已過去了一千多年,未來或許還會過去十萬年,且先知在此漫長時期內並不適合現身;那麼,在這段漫長的歲月中,伊斯蘭教法是應當束之高閣而不予實施,任由人們隨心所欲嗎?難道要陷入混亂嗎?伊斯蘭教先知歷經二十三年艱辛努力所闡釋、宣揚、頒布並實施的教法,僅僅適用於有限的時期嗎?難道真主將其律法的實施期限僅限定在兩百年內嗎?難道在「小隱遁」之後,伊斯蘭教就放棄了一切嗎?

相信或宣稱這些事情,比相信並宣稱伊斯蘭教已經過時還要糟糕。

沒有人能說捍衛伊斯蘭家園的疆界與領土完整已無必要,亦沒有人能說當今不應徵收稅賦、吉茲亞(人丁稅)、哈拉吉(土地稅)、胡姆斯(五一稅)及天課,或主張廢除伊斯蘭刑法、血金及同態復仇制度。凡聲稱建立伊斯蘭政府沒有必要的人,就是否認了實施伊斯蘭教法的必要性,否認了伊斯蘭教法的全面性和啟示宗教的永恆性。

信士的長官阿里·本·塔利卜的道路

在先知(願主福安之)歸真後,穆斯林對於建立政府的必要性毫無異議。沒有人聲稱不需要政府,也從未有人提出過這種說法。大家都一致認同組成政府是必要的。唯一的爭議在於由誰來負責此事,以及由誰來擔任政府首長。因此,在先知(願主福安之)之後,無論是哈里發時期或伊瑪目(願主賜他平安)時期,政府都得以建立;當時存在著政府組織架構,並開展著行政管理與政務執行工作。

伊斯蘭法律的性質與特徵

組成政府的必要性還在於伊斯蘭教法(沙裡亞法)的性質和特徵。這些法律的性質與特質表明,她們(飲幻居主人注:律法為陰性詞)的製定旨在建立國家,並對社會進行政治、經濟及文化方面的管理:

首先,伊斯蘭教法包含各種法律和規章,構成了一個普遍的社會體系。這個法律體系提供了人類所需的一切:從如何與鄰居、孩子、氏族、人民、親戚、同胞交往,到私人事務和婚姻生活,再到與戰爭與和平以及與其他國家交往相關的法規,從刑法到商業、工業和農業法律。不僅涵蓋婚前及受孕前的相關規定,還對婚禮的舉行方式、婚後或受孕期間的飲食、父母在嬰兒期的職責、子女的養育方式,以及男女雙方如何對待彼此及子女等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針對人生的各個階段,伊斯蘭教都制定了相應的準則與律法,旨在培育一個人——一個完美且具備美德的人,一個自身即是「行走的、具象化的律法」並能自覺、自發地實踐律法的人。很明顯,伊斯蘭教非常重視政府以及社會的政治和經濟關係,以便讓所有條件都服務於培養有禮貌、有德行的人。《古蘭經》和《聖訓》包含了人類獲得幸福和完善所需的一切誡命和律例。 《卡菲聖訓集》(Al-Kafi)中專門設有章節闡明:人們的一切需求皆已在「天經」與「聖行」中予以明確——這裡的「天經」即指《古蘭經》,其乃是萬事萬物的闡明者。

確實如此。他闡明了一切事物與事理(飲幻居主人注:寶命真經為陽性詞 )。據傳述記載,伊瑪目曾鄭重宣示:穆斯林社群所需的一切,皆蘊含於《古蘭經》與聖行之中;對此毋庸置疑。其次,透過仔細檢視伊斯蘭教法的性質和質量,我們認識到,這些法律的實施和實踐需要建立政府;如果沒有建立龐大而廣泛的實施和管理體系,就無法履行執行神聖法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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